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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新教的婚姻观初探(下)

作者 : 吕斌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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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圣经中关于婚姻的经文

对于基督徒而言,圣经不是一本普通的书,不是一本人手所写的书,而是天启之书。但不可否认,圣经终究还是借人的手书写的,甚至还借了书写者的脑子。所以这本书是写给当时有需要的人的一本书,或者说一套书。上帝当然知道,今天我们还是需要这本书,但保罗哪里会知道,他写书信,哪里会考虑到2000年后的中国人,他写哥林多书信就是要解决哥林多的问题,仅此而已,起码主要动因是如此。

所以今天中国教会对圣经的理解,往往会出现过度的解读,生搬硬套,脱离时代背景,完全的背离了我主耶稣爱与自由的精神。

1、关于结婚的经文

【林后6:14】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

【林后6:15】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别名)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

【林后6:16】 神的殿和偶像有什么相同呢?因为我们是永生 神的殿,就如 神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 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

【林后6:17】又说:“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我就收纳你们。

【林后6:18】我要作你们的父,你们要作我的儿女。”这是全能的主说的。

这里说的很清楚,信与不信在敬拜神的事情上是不相配的,是不能同行的。但是很多人更乐意将第14节经文引申至婚姻的问题上,得出婚姻仅限于主内。这显然有很大的过分解读的嫌疑。倘若是指着婚姻说的,就应该理所应当明言,而不是如此含蓄,让人难以捉摸。

基督徒在主内寻找配偶本事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选择。但我们有必要尊重他人不同的选择,毕竟法无禁止即自由。

从教会管理角度而言,当然希望主内配合更好。但婚姻之美好,首先在于那是人的自由选择,倘若被强迫,婚姻又岂能幸福呢?

当然,不可否认,与不信的人结合,有失去信仰的危险。但人生的挑战其实很多,为了世界放弃信仰的,又岂是仅仅因为婚姻呢?倘若我们为了防止溺水的危险发生,而禁止人类游泳,这是合适的吗?

2、关于离婚

【林前7: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林前7: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林前7:12】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林前7: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林前7:14】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林前7: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林前7:16】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很多人解释这段经文,作为不可以离婚的训诫。然而上下文显示,这里是教导不要无故离婚,婚姻是应当被尊重的。倘若那不信的一方要离开就可以由他离去。这显然是给了一种离婚的原则。就是有一方想要离婚。例如家暴,家暴的人还是主内的吗?家暴的人还是想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吗?一边家暴一边不离婚的,那是犯罪,这样的人应该毫不犹豫的离婚。

常常有姊妹做见证,家暴几十年的丈夫突然悔改信主了,不家暴了,其乐融融了。那不过是他老了,打不动了,子女大了,也不敢家暴了。这样的伟大的妻子是可以被效法的吗?

3、关于再婚

【林前7:39】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对于这一节经文,所表达的意思是显而易见,几乎没有异议的。就是基督徒寡妇可以再嫁,但必须嫁给弟兄。倘若我们仔细看这段经文的用词,却又让人难以接受,首先丈夫“死”了,然后妻子就“自由”了,也可以“随意”再嫁了,但是,请注意,“只是”要嫁给主内的人。就好比上帝说,亚当啊,这伊甸园的果子你“都”可以吃,但是“只能”吃这两棵树上的果子。这不是耍流氓吗?上帝当然不会这么说。选择少,禁止多,算什么自由,哪来的自由。寡妇再嫁,只能嫁在主里的人,这个限制条件放在传统基督教国家,肯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也可以称得上是“自由”,“随意”。可是放到中国,简直是强盗逻辑。倘若必须嫁在主内的人,就应当除去“自由”和“随意”。

就我们国家的基督徒分布、成员性别落差,再加上再婚了必须是主内的限定条件,几乎就等于说:寡妇自由了,就别再嫁了吧。

所以这节经文,在基督徒比例极低的地方,可以这样理解吗?圣经真的是这么说的吗?我们会不会过度解读了呢?真理本是让人得自由的,这节经文如此说,对于发展中的我们中国基督徒哪里有什么自由?

倘若凭己意,强解圣经,肯定会招致绞杀,笔者也不敢,一不小心就被任意的扣上异端的大帽子,遭遇封杀,这就太惨了。所以略去长篇大论,陈述简单事实,请读者君自己甄别一下。

很多基督徒在查考圣经的时候,都喜欢参考《丁道尔圣经注释》,也常常以此为解经权威,笔者也很赞同。以下是该书给出的解释:基督徒旳婚姻,妻子与丈夫一生相属不分离。他若死了,她就可以再结婚。NIV 译作他必须是主里的人,有点过分准确。一般都认为这句话有这含义,但保罗只是说“要在主里”而已。信徒对婚姻像其他一切事一样,一定要谨记他是基督身上的肢体。

我们看一下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译本的翻译:

A woman is bound to her husband as long as he lives. But if her husband dies, she is free to marry anyone she wishes, but he must belong to the Lord.(1 Corinthians 7:39 NIV)和我们的中文译本是一样的。

再看一下King James Version译本的翻译:

The wife is bound by the law as long as her husband liveth; but if her husband be dead, she is at liberty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ll; only in the Lord.(1 Corinthians 7:39 KJV)这显然是上面释经书所表达的意思。

所以要么是释经书错解了,要么是NIV存在过分解读的问题。当然在英语世界,这不算什么特别严重的错误,大家约定俗成的接受再嫁还是要在主里等同于再嫁基督徒,这当然是一种最保险的做法,本身也相当的自由、随意,限制条件也算不上什么禁锢。但是放到我们当下所处的环境,再嫁还是要在主里这件事情的难度显然要易于再嫁基督徒。先不说教会本来弟兄很少,这有限的弟兄有多少愿意娶一位寡妇呢。所以这里分明就没有自由、随意,只剩限制禁止了。

有些话是一以贯之,永不更改的,就像十诫。有些则随着时局变迁而变化调整,如耶稣自己特意路过撒玛利亚,却又吩咐门徒撒玛利亚城不要进,看似矛盾,却是因着不同的需要所做的不同要求。

对于保罗时代的哥林多教会而言,那么混乱的社会,寡妇要坚持信仰是不容易的,即便如此,保罗也没有强令只能嫁基督徒或不再嫁,只是给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论如何要守住自己基督徒的身份。我们今日又为何要过度解读呢?又为何明知过度解读而揪着不放呢?

耶稣顾念穷人,顾念妇女,就连行淫的妇人,尚且不定她的罪。今天可以不顾环境,不顾现实,定一个再嫁寡妇的罪吗?甚至继续发挥,延伸至普通婚姻,定罪于那些嫁了非基督徒的姊妹。她们若是坚强,自然能守住基督徒的身份;若是软弱,则需要更多的关怀与帮助,着急定罪,有何益处呢?显得自己较之他人更加圣洁吗?真是匪夷所思。

结语

综上所述,基督教的婚姻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耶稣基督带来的婚姻改革,将妇女从夫权当中解放出来,这一点由保罗继续发扬光大,但保罗受限于传统父权制社会的强大影响,对传统的反叛做了一些妥协,而这虽或许并非保罗本意,却大大的被后世教会无限放大。

第二个阶段,婚配权被教会垄断,特别是妇女,再一次失去了离婚的权利。

第三个阶段,迎来宗教改革,打破了天主教的牢笼,解放了婚姻,将婚姻权利释放给个人,由世俗政府部门去管理,教会只是负责良心的部分。

中国基督教绝大部分继承的是新教传统,但是在婚姻伦理上,有一些大家长却更偏向于天主教传统,以此管辖会众,这实在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强解圣经,不顾圣经时代背景,不理经文上下逻辑关系。

婚姻若是为了荣耀神,强迫的婚姻岂能荣耀神;

婚姻若是为了幸福,强迫的婚姻岂会幸福;

婚姻若是为了生儿育女,不幸福的婚姻怎能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婚姻若没有自由,何以为人。

自由有风险,但规避风险不应该以牺牲自由为代价。


参考文献

1.刘文明:《从保罗书信看早期基督教婚姻伦理》,载于《湘潭师范学院报》2001年第3期。

2.刘文明:《基督教对罗马帝国婚姻立法的影响》,载于《株洲工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3.孙云龙:《基督教婚姻观与中国当代婚姻观的比较》,青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6月。

4.陈泽然:《广州基督教家庭教会研究》,广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年5月。

5.周鑫:《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制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

6.张春慧:《泰安耶稣家庭述论》,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

7.张兰星:《宗教改革家的婚姻观及其意义》,载于《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8.孙毅:《对婚约作为盟约的神学思考》,载于《基督教思想评论》第9期

9.李宁:《浅析基督教婚姻伦理制度及其现代发展》,载于《茂名学院报》2007年第5期。

10.谢炳国:《基督教的婚姻观及其礼仪》,载于《中国宗教》2004年第一期。

11.提摩太·凯勒:《婚姻的意义》上海三联出版社2015版。

12.保罗·阿尔托依兹:《马丁•路德的伦理观》。

13.朱孝远:《马丁•路德桌边谈话录》。

14.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基督教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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